一、适航许可相关处罚: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产品识别码相关处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设计更改与参数更新相关处罚: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未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改变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出厂性能以及参数,未及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实名登记与国籍登记相关处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保险相关处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六、运营合格证相关处罚:
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七、操控员相关处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 6 个月至 12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 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飞行活动组织相关处罚: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 6 个月至 12 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 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反制设备相关处罚: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测绘飞行相关处罚:
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