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师市辖区公共安全、空域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师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关于“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临时禁飞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相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器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器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他法律责任详见《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反制措施(强制迫降、截控等)并暂扣设备;对违法违规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管控对象
(一)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滑翔伞(无动力滑翔伞、动力滑翔伞)。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飞艇、硬式飞艇)。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制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氦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三、禁飞时段及区域
禁飞时段:2025年9月19日0时至2025年10月5日24时。
禁飞区域:石河子市辖区(包含石总场北泉镇、152团、143团、沙湾市乌兰乌苏镇)。
四、管控措施
(一)禁飞时段及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
(二)特殊任务豁免: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飞行需提前24小时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准报备。
(三)未经报备批准擅自飞行的一经发现将一律击落。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民航等部门联合查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航空管制条例的,依法扣押器具并追究责任。
六、公众义务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
(二)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请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实名登记管理,并在机身张贴实名登记二维码。
(三)发现违规飞行或疑似危及飞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拨打举报电话或110报警(举报电话:0993-2913095)。
石政发〔202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