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内申请空域,需根据飞行活动的类型和具体情况满足相应条件,以下是详细指南: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主体资格要求: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飞行计划申请内容: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飞行单位、飞行任务性质、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航空器型别和架数、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飞行气象条件、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其他特殊保障需求等内容。
特殊情况任务批准文件:若有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 10 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等情形之一,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资质要求:企业需具备通用航空经营资质,如持有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且无人机所有者需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 完成实名登记,操控无人机的人员需取得 CAAC 颁发的无人机操控员执照。
其他条件:对地成像(如航拍、遥感)需先向战区申请任务许可(涉密审查)。飞行中按协议要求向管制部门报告飞行动态(起飞前、飞行中、降落前),飞行后向公安部门报备。
此外,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飞行活动,无论是通用航空飞行还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都应当在飞行前一天 15 时前向 94188 部队航空管制部门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单位(个人)应在组织飞行前 2 小时向申报飞行计划的航空管制部门提出联系放飞事宜,经批准后方可组织飞行,并要将航空器的起飞、降落时刻及时通报航管部门。